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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理论学习(2023年第12期)

编辑:卫正梅 预审:张伟 终审:张伟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

教职工理论学习材

2023年第12

江南体育官网党委编                    202312


1.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2.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 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返京途中在江苏盐城考察

3.习近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强调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5.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6.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7.习近平向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

8.习近平向首届“良渚论坛”致贺信

9.习近平向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广州)致贺信

10.习近平向世界中国学大会·上海论坛致贺信

11.习近平总书记给武汉大学参加中国南北极科学考察队师生代表的回信

12.《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13.《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

1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

15.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信访工作条例

18.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19.关于开展“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韩俊在安徽师范大学调研时强调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21.韩俊在全省扎实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大会上强调 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 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王清宪主持 程丽华出席

22.韩俊在“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动员部署会上强调 推动人才兴皖工程落地见效 加快建设英才荟萃的人才强省 王清宪主持

 

 

 

 

 

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宪法保障”座谈会。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赵乐际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优势和功效。

  赵乐际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和宪法实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为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刻认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最根本的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方面全过程。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宪法凝聚共识,汇聚团结奋斗力量。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具有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赵乐际强调,新征程上,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不断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向深入。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宪法相关规定实施机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理论研究,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主持座谈会。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

  肖捷、郝明金、张庆伟出席座谈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京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加座谈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05日第01版)

 

 

 

 

 

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 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返京途中在江苏盐城考察

蔡奇陪同考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上海考察时强调,上海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使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勇于开拓、积极作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11月28日至12月2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和市长龚正陪同下,先后来到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进行调研。

  28日下午,习近平一下列车就前往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他结合电子屏幕和重要上市品种交割品展示,听取交易所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情况介绍,了解交易所日常资金管理和交割结算等事项。习近平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交易所,为探索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随后乘车来到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他结合视频短片了解上海市科技创新整体情况,走进展厅详细察看基础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并同科研人员代表亲切交流。习近平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科技、教育、人才的战略支撑,上海在这方面要当好龙头,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要着力造就大批胸怀使命感的尖端人才,为他们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上海市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许多来沪新市民、青年人和一线务工人员提供了住房保障。29日下午,习近平到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考察。听了当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建设力度、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的情况介绍,习近平给予充分肯定。他先后走进社区住宅型、宿舍型出租房源租户的住房和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等共享空间,仔细了解在此居住的城市一线工作者的生活状况。总书记无微不至的殷切关怀,让在场所有人感动。离开时,社区居民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说,看到来自五湖四海的建设者在这里安居乐业,感到很高兴。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走共同富裕的路子。外来务工人员来上海作贡献,同样是城市的主人。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12月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工作汇报,对上海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上海要以此为主攻方向,统筹牵引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坚持整体谋划、协同推进,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和全球经济治理影响力。要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国际贸易中心提质升级。要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要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生态。要加强同长三角区域联动,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习近平强调,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要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和竞争力。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在临港新片区率先开展压力测试,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提升制造业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能级,继续办好进博会等双向开放大平台,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增强对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吸引力。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城市规划和执行上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城市治理现代化,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习近平强调,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各种文化交汇融合中进一步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要注重传承城市文脉,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根本保证。上海是我们党的诞生地,要用好一大会址等红色资源,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在新征程上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真抓实干。要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把握超大城市特点,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和模式,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要坚决反对和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第二批主题教育临近收官,要坚持标准不降、劲头不松,把主题教育同各方面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12月3日上午,在返京途中,习近平在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和省长许昆林陪同下,来到盐城市参观新四军纪念馆。展厅里,一张张照片、一份份史料、一件件文物、一个个模拟实景,完整展现了新四军浴火重生、浴血奋战的光辉历史。习近平不时驻足察看、同大家交流。他强调,新四军的历史充分说明,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要用好这一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分别参加上述有关活动,主题教育中央第五巡回指导组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04日第01版)

 

 

 

 

 

 

习近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强调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李强蔡奇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0日上午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对于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意义重大。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统筹龙头带动和各扬所长,统筹硬件联通和机制协同,统筹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在推进共同富裕上先行示范,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积极探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座谈会。

  习近平在上海调研期间专门召开这次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浙江省委书记易炼红、安徽省委书记韩俊先后发言,就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提出并实施5年来,规划政策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功能不断巩固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立,区域协调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持续位居全国前列,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的作用日益显现,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赢得了战略主动。同时也要看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许多深层次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发展质量效率和辐射带动作用仍需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一体化尚需努力,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协作水平有待提升,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还需进一步向纵深拓展,超大特大城市治理和发展还有不少短板。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篇大文章,要坚持稳中求进,一任接着一任干,不断谱写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篇章。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能,更好联动长江经济带、辐射全国。要跨区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要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和举措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习近平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必须从体制机制上打破地区分割和行政壁垒,为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增强一体化意识,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大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实现更大突破,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推动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要循序渐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政策协同、标准趋同,分类推进各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共享。要加强各类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跨区域衔接,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要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完善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要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有序推动产业跨区域转移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使长三角真正成为区域发展共同体。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积极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改革经验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努力成为畅通我国经济大循环的强大引擎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要加快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辐射能级,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推动长三角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和标准“走出去”。要带头落实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加强三省一市生态保护红线无缝衔接,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深入开展跨界水体共保联治,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区域政策协同,建设区域绿色制造体系。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促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增效,做强做优绿色低碳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市间电力互济。要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联合执法。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着力提升安全发展能力。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盯住关系国家和区域安全的科技、产业、金融等领域和重大基础设施,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安全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发挥长三角产业体系完备和配套能力强的优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强链补链行动,并与中西部地区加强产业合作,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要高度重视对外合作安全,引导产业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加快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健全城市安全预防体系,强化城市基本运行保障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充分发挥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坚持规划纲要的战略引领功能。三省一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加强协调共商和督促检查,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大改革落地,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要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干部大胆开拓、担当作为。要抓实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严的纪律、实的作风、廉的操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李强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放到国家发展大局中去定位思考,放到引领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中去布局谋划,发挥好经济增长极、发展动力源、改革试验田的作用,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引导产业和经济合理布局。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增强对国际商品和资源要素的吸引力。要充分发挥优势、彰显特色,深化合作、相互赋能,把各地自身优势变为区域优势,共拉长板提升区域发展整体效能。

  李干杰、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姜信治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01日第01版)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武汉大学特聘教授黄惠康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习近平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习近平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要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习近平指出,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01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战略实施以来,思想认识、生态环境、发展方式、区域融合、改革开放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质量稳步提升,发展态势日趋向好。

  会议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要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守住管住生态红线,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要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主动力,积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加强区域创新链融合,大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要统筹抓好沿江产业布局和转移,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用好两种资源,提升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增强对国际循环的吸引力、推动力。要坚持省际共商、生态共治、全域共建、发展共享,提升区域交通一体化水平,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升流域防灾减灾能力,以一域之稳为全局之安作出贡献。要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重点领域推动一批重大改革。沿江省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步步为营、扎实推进、久久为功,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对党领导外事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外事工作的思路理念、体制机制和成功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对于确保党中央对外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得到有力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外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深刻认识新征程上党的外事工作使命任务,把习近平外交思想贯彻落实到外事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有利条件,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8日第01版)

 

 

 

 

 

 

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当地时间11月17日上午,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美国旧金山莫斯科尼中心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坚守初心  团结合作  携手共促亚太高质量增长》的重要讲话。(讲话全文见第二版)

  习近平指出,亚太经合组织建立领导人定期会议机制以来,始终走在全球开放发展的前沿,有力促进了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经济技术发展、物资人员流动,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亚太奇迹”。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经济面临多种风险挑战,作为全球增长引擎,亚太肩负更大的时代责任。作为亚太地区领导人,我们都要深入思考,要把一个什么样的亚太带到本世纪中叶?如何打造亚太发展的下一个“黄金三十年”?在这一进程中如何更好发挥亚太经合组织作用?

  习近平强调,我们应该秉持亚太合作初心,负责任地回应时代呼唤,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全面落实布特拉加亚愿景,建设开放、活力、强韧、和平的亚太共同体,实现亚太人民和子孙后代的共同繁荣。

  第一,坚持创新驱动。要更加积极地推动科技交流合作,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加速数字化转型,缩小数字鸿沟,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不断塑造亚太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中国提出亚太经合组织数字乡村建设、企业数字身份、利用数字技术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等倡议,更好为亚太发展赋能。

  第二,坚持开放导向。要维护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支持并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反对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要坚定不移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中国成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

  第三,坚持绿色发展。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厚植亚太增长的绿色底色。中国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我们提出亚太经合组织绿色农业、可持续城市、能源低碳转型、海洋污染防治等合作倡议,推动共建清洁美丽的亚太。

  第四,坚持普惠共享。要全面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发展问题重回国际议程中心位置,深化发展战略对接,共同解决全球发展赤字。欢迎各方积极参与全球发展倡议,深化减贫、粮食安全、工业化、发展筹资等领域合作,构建全球发展共同体,让各国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中国将继续支持亚太经合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共同做大亚太发展蛋糕。

  习近平强调,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提供新机遇。中国愿同各方一道努力,推动亚太合作取得更多丰硕成果,共同打造亚太下一个“黄金三十年”!

  会议由美国总统拜登主持,主题为“为所有人创建强韧和可持续未来”。

  会议发表了《2023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旧金山宣言》。

  王毅参加会议。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19日第01版)

 

坚守初心 团结合作 携手共促亚太高质量增长

——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

2023年11月17日,旧金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拜登总统,

各位同事:

  很高兴同大家相聚在美丽的旧金山。这是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第三十次聚首,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感谢拜登总统和美国政府为这次会议作出的周到安排。

  亚太经合组织建立领导人定期会议机制以来,始终走在全球开放发展的前沿,有力促进了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经济技术发展、物资人员流动,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亚太奇迹”。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经济面临多种风险挑战,作为全球增长引擎,亚太肩负更大的时代责任。作为亚太地区领导人,我们都要深入思考,要把一个什么样的亚太带到本世纪中叶?如何打造亚太发展的下一个“黄金三十年”?在这一进程中如何更好发挥亚太经合组织作用?

  中国古人说:“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我们应该秉持亚太合作初心,负责任地回应时代呼唤,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全面落实布特拉加亚愿景,建设开放、活力、强韧、和平的亚太共同体,实现亚太人民和子孙后代的共同繁荣。在此,我愿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坚持创新驱动。创新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我们要顺应科技发展趋势,以更加积极姿态推动科技交流合作,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要加速数字化转型,缩小数字鸿沟,加快落实《亚太经合组织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路线图》,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不断塑造亚太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中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提出了亚太经合组织数字乡村建设、企业数字身份、利用数字技术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等倡议,更好为亚太发展赋能。

  第二,坚持开放导向。亚太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开放则兴,封闭则衰。我们要维护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支持并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反对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要坚定不移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全面落实《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共享区域开放发展机遇。

  近期,中国成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中国坚持高水平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加入两个协定进程,同各方共绘开放发展新图景。

  第三,坚持绿色发展。面对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日益严峻的挑战,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落实好《生物循环绿色经济曼谷目标》,厚植亚太增长的绿色底色。

  中国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我们提出亚太经合组织绿色农业、可持续城市、能源低碳转型、海洋污染防治等合作倡议,推动共建清洁美丽的亚太。

  第四,坚持普惠共享。当前,全球发展事业面临严峻挑战,发展鸿沟加剧。我多次讲,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我们要全面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发展问题重回国际议程中心位置,深化发展战略对接,共同解决全球发展赤字。欢迎各方积极参与全球发展倡议,深化减贫、粮食安全、工业化、发展筹资等领域合作,构建全球发展共同体,让各国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中国将继续支持亚太经合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共同做大亚太发展蛋糕。

  各位同事!

  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让中国人民过上好日子,不是要取代谁。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5周年,我们将坚持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提供新机遇。我愿同各位同事一道努力,推动亚太合作取得更多丰硕成果,共同打造亚太下一个“黄金三十年”!

  谢谢大家。

(新华社旧金山11月17日电)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19日第02版)

 

 

 

 

 

习近平向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

 

11月8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

  习近平指出,2015年,我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提出了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倡导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当今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如何解决发展赤字、破解安全困境、加强文明互鉴,是我们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互联网日益成为推动发展的新动能、维护安全的新疆域、文明互鉴的新平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既是回答时代课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我们要深化交流、务实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迈向新阶段。

  我们倡导发展优先,构建更加普惠繁荣的网络空间。深化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缩小数字鸿沟,在互联网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更多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

  我们倡导安危与共,构建更加和平安全的网络空间。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的互联网发展道路和治理模式。遵守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不搞网络霸权。不搞网络空间阵营对抗和军备竞赛。深化网络安全务实合作,有力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妥善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中方愿同各方携手落实《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

  我们倡导文明互鉴,构建更加平等包容的网络空间。加强网上交流对话,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推动不同文明包容共生,更好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优质网络文化产品生产传播,充分展示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积极推动文明传承发展,共同建设网上精神家园。

  习近平最后强调,信息革命时代潮流浩荡前行,网络空间承载着人类对美好未来的无限憧憬。让我们携起手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11月8日至10日在浙江乌镇举行,主题为“建设包容、普惠、有韧性的数字世界——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月9日第01版)

 

 

 

 

 

习近平向首届“良渚论坛”致贺信

 

12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首届“良渚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良渚遗址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实证,是世界文明的瑰宝。在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以独树一帜的创新创造、一脉相承的坚持坚守,树立起一座座文明高峰。中华文明开放包容、兼收并蓄,不断丰富发展、历久弥新,不断吸取世界不同文明的精华,极大丰富了世界文明百花园。

习近平强调,相互尊重、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正确道路。希望各方充分利用“良渚论坛”平台,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文明对话,践行全球文明倡议、加强文明交流借鉴,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推动不同文明和谐共处、相互成就,促进各国人民出入相友、相知相亲。

首届“良渚论坛”主题为“践行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由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当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幕。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04日第01版)

 

 

 

 

 

习近平向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

(广州)致贺信

 

12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广州)致贺信。

习近平表示,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地缘冲突不断加剧,人类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我们更需要携手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增进全人类福祉。

习近平指出,读懂中国,关键要读懂中国式现代化。今天,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前途命运和人类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我们坚定不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带来新动力、新机遇。中国期待同各国携手努力,实现和平发展、互利合作、共同繁荣的世界现代化。希望与会嘉宾为促进中国与世界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由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2日在广州开幕,主题为“百年变局下的中国新作为——扩大利益汇合点,构建命运共同体”。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03日第01版)

 

 


 

 

习近平向世界中国学大会·上海论坛致贺信

 

11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中国学大会·上海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中国学是历史中国之学,也是当代中国之学。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同世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丰富发展,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溯历史的源头才能理解现实的世界,循文化的根基才能辨识当今的中国,有文明的互鉴才能实现共同的进步。希望各国专家学者当融通中外文明的使者,秉持兼容并蓄、开放包容,不断推进世界中国学研究,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为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注入思想和文化力量。

大会主题为“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文明与中国道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当日在上海开幕。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5日第01版)

 

 

 

 

 

 

习近平总书记给武汉大学参加中国南北极科学考察队师生代表的回信

武汉大学参加中国南北极科学考察队的师生代表:

  你们好!来信收悉。近40年来,武汉大学师生坚持参加南北极科学考察,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完成了一系列科学考察任务,传播了和平利用极地的中国主张,为我国极地科学考察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你们在信中表示,要用国家的大事业磨砺青年人的真本领,说得很好。希望学校广大师生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接续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勇攀科学高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正在参加中国第四十次南极科学考察任务的4名师生,我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南极科学考察队全体队员致以亲切慰问,希望同志们顽强拼搏、严谨工作、保重身体,祖国和人民期待着大家凯旋。

 

习近平

2023年12月1日

来源:教育部官网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11月16日出版的第22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文章强调,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我们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总结新时代10年的实践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几个重大关系。

  文章指出,一是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中,我们都要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前提和基础,自觉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通过高水平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文章指出,二是正确处理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要坚持系统观念,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同时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当前,必须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文章指出,三是正确处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首先要充分尊重和顺应自然,给大自然休养生息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依靠自然的力量恢复生态系统平衡。同时,自然恢复的局限和极限,对人工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留下了积极作为的广阔天地。要把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有机统一起来,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建设。

  文章指出,四是正确处理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人人动手、人人尽责,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才能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

  文章指出,五是正确处理“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承诺的“双碳”目标是确定不移的,但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和方式、节奏和力度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我们自己作主,决不受他人左右。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对于传统行业,要推动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形成更加主动有利的新局面。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1月16日第01版)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

 

12月1日出版的第23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

文章强调,要深刻认识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实施一系列硬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同时要清醒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守住耕地红线的基础尚不托底,农田水利方面欠账还很多。新时代新征程上,耕地保护任务没有减轻,而是更加艰巨。

文章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关键举措。文章强调,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要突出把握好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等重大要求。文章强调,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必须要有几个关键实招。一是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已经明确了各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落地落图。省级党委和政府得把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决不突破。二是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真正把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加快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强酸化等退化耕地治理,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三是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四是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形成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耕地保护合力。加强撂荒地治理,摸清底数,分类推进撂荒地利用。五是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资,探索有效发展模式,把“藏粮于地”同“藏粮于技”结合起来,利用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保护耕地要严格执法,但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来回“拉抽屉”。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宣传解读,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

文章指出,要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是耕地保护和改良的重要方面。我国盐碱地多,部分地区耕地盐碱化趋势加剧,开展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意义重大。要充分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加强现有盐碱耕地改造提升,有效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做好盐碱地特色农业大文章。要重点抓好几项工作:一是全面摸清盐碱地资源状况,把基础工作打牢。二是搞好顶层设计,研究编制盐碱地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三是分类施策,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四是坚持粮经饲统筹,因地制宜利用盐碱地,向各类盐碱地资源要食物。五是“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大力推广盐碱地治理改良的有效做法。六是制定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的财政金融政策,强化资金等要素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1201日第01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开创了新时代信访工作新局面。一起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022年10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改进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工作水平。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领导干部要学网、懂网、用网,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

——2022年3月1日,在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20203月30日,在浙江安吉县调研时的讲话

 

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善于把党的优良传统和新技术新手段结合起来,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创新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机制,让群众的聪明才智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不竭源泉。

——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

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

要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改抓不好的要严肃问责。

——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

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

  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增强监督实效。要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改抓不好的要严肃问责。

  ——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

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信访系统扎实工作,广大信访干部付出大量艰辛努力,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7年7月19日电

 

  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对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7年7月19日电

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

  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

  ——对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7年7月19日电

  

关心、支持、爱护信访干部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爱护信访干部,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对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7年7月19日电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2016年10月27日,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

  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就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6年4月21日电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就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6年4月21日电

 

  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就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

2016年4月21日电

把各种渠道的群众反映综合起来受理和解决

把各种渠道的群众反映综合起来受理和解决,是一个好做法,既要注重提高办事效率,又要建立长效机制。

——2014年3月17日,在河南兰考调研指导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

 

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014年1月7日至8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求是网、人民网

 

 


 

 

 

《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

【导读】为了回应各方面对自己的理论缺乏经济学知识支撑的批评,从1847年下旬开始,马克思以“雇佣劳动与资本”为标题,用社论的形式陆续在《新莱茵报》上发表文章,最后形成单行本的《雇佣劳动与资本》。

按照马克思的最初计划,他将以一系列论文来阐述构成现代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物质基础的经济关系,但是由于《新莱茵报》的停刊,使这组论文只发表了前五篇。此后还以小册子的形式将这五篇文章集册出版过好几次。1891年再版时,恩格斯考虑到对工人宣传的需要,对该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力求将这个版本中的观点在一切重要问题上与马克思较晚的观点统一起来,并且专门为马克思这本著作的出版配发了“导言”。

 

恩格斯写的1891年单行本导言

  这部著作从1849年4月5日起以社论的形式陆续发表在《新莱茵报》[164]上。它的基础是1847年马克思在布鲁塞尔德意志工人协会[165]作的几次讲演。这部著作没有全文刊载;在第269号上的文章末尾曾刊有“待续”字样,但这一点并未实现,因为当时接连爆发的事变——俄国人开进了匈牙利,德累斯顿、伊瑟隆、埃尔伯费尔德、普法尔茨和巴登发生起义[166],——使报纸本身被查封了(1849年5月19日)。这部著作的续稿,在马克思的遗稿中始终没有发现[167]。

  《雇佣劳动与资本》已经以小册子的形式出版过好几种单行本,最后一次于1884年在霍廷根—苏黎世由瑞士合作印书馆出版。所有以前发行的版本都是一字不动地按原稿印行的。可是,现在刊印的新版是宣传性质的小册子,销数至少应当是一万册,因此我不免产生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本人是否会同意不加任何修改地重印呢?

  在40年代,马克思还没有完成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工作。这个工作只是到50年代末才告完成。因此,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出版(1859年)以前发表的那些著作中,有个别地方与他在1859年以后写的著作中的论点不同,并且从较晚的著作来看,有些用语和整个语句是不妥当的,甚至是不正确的。因而不言而喻:在供一般读者阅读的普通版本中,作者的思想发展进程中所包含的这种比较早期的观点,也应该得到反映;作者和读者都有无可争议的权利要求不加任何修改地重印这些比较早期的著作。在这种情况下,重印这些比较早期的著作,我连想也不会想到要更改这些著作中的任何一个字。

  但是,当新刊行的版本可以说是专为在工人中进行宣传工作用的时候,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在这种场合,马克思一定会使这个发表于1849年的旧的论述同他的新的观点一致起来。所以我相信,我在这个版本中为了在一切重要点上达到这种一致而作的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是完全符合他的心愿的。因此,我要预先告诉读者:这本小册子现在已经不是像马克思在1849年写成的那个样子,而大致有些像在1891年写成的。况且原本已经大量发行,在我将来有机会把它不加修改地编入全集重印以前,这已经够了。

  我所作的全部修改,都归结于一点。在原稿上是,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在现在这一版本中则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关于这点修改,我应当作一个解释。向工人们解释,是为了使他们知道,这里并不是单纯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向资产者们解释,是为了使他们确信,没有受过教育的工人要比我们那些高傲的“有教养的”人高明得多,因为前者对最难的经济论述也很容易理解,而后者对这种复杂的问题却终身也解决不了。

  古典政治经济学从工业实践方面因袭了工厂主的流行的看法,仿佛工厂主所购买和偿付的是自己的工人的劳动。这一看法对于工厂主进行营业、记账和计算价格来说,是完全够用了。可是,把这个看法天真地搬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就在那里造成了不可思议的谬误和混乱。

  经济学碰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切商品的价格,包括被它称作“劳动”的那个商品的价格在内,不断地发生变动;它们由于那些往往与商品本身的生产毫不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情况的影响,忽而上涨,忽而下降,因而使人觉得价格通常是由纯粹的偶然情况来决定的。当经济学作为科学出现的时候,它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找出隐藏在这种表面支配着商品价格的偶然情况后面,而实际上却自己支配着这种偶然情况本身的规律。在商品价格不断地时而上涨,时而下降的变动和波动中,它要找出这种变动和波动所围绕的稳定的轴心。一句话,它要从商品价格出发,找出作为调节价格的规律的商品价值,价格的一切变动都可以根据价值来加以说明,而且归根到底都以价值为依归。

  于是古典经济学就发现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古典经济学满足于这样的解释。我们也可以暂且到此为止。不过为了避免误会起见,我认为需要提醒一下,这种解释在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马克思曾经第一个彻底研究了劳动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特性,并且发现,并非任何仿佛是或者甚至真正是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都会在任何条件下给这一商品追加一个与所消耗的劳动量相当的价值量。因此,如果我们现在还是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家们一起简单地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决定的,那么我们在这里总是以马克思所提出的那些附带条件为当然前提的。这里指出这一点就够了。其余的可以在马克思1859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和《资本论》第一卷里找到①。

  可是只要经济学家将价值由劳动来决定这个观点应用到“劳动”这个商品上去的时候,他们马上就陷进一连串的矛盾之中。“劳动”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它所包含的必要劳动来决定的。但是,在一个工人一天、一星期、一个月、一年的劳动里面,包含有多少劳动呢?包含有一天、一星期、一个月、一年的劳动。假如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尺度,那么我们只能用劳动来表现“劳动的价值”。但是假如我们只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一小时劳动,那么我们对一小时劳动的价值就绝对地毫无所知。这样,我们丝毫也没有接近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一个圈子里打转。

  于是古典经济学就企图另找出路,它说:商品的价值等于它的生产费用。但是劳动的生产费用又是什么呢?为了答复这个问题,经济学家们不得不对逻辑施加一些暴行。他们不去考察劳动本身的生产费用(遗憾得很,这是不能确定的),而去考察什么是工人的生产费用。而这种生产费用是可以确定的。它是随着时间和情况而改变的,可是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在一定的地方,在一定的生产部门中,它同样是个特定的量,至少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是个特定的量。我们现在是生活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的条件下,在这里,居民中的一个人数众多并且不断增长的阶级,只有为生产资料(工具、机器、原料)和生活资料占有者工作以挣得工资,才能生存。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工人的生产费用就是为了使工人具有劳动能力,保持其劳动能力以及在他因年老、疾病或死亡而脱离生产时用新的工人来代替他,也就是为了使工人阶级能够以必要的数量繁殖下去所平均必需的生活资料数量,或者是这些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现在我们假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是平均每天3马克。

  这样,我们这个工人从雇他的资本家那里得到一天3马克的工资。资本家借此让他一天工作譬如说12小时。在这当中,资本家大致是这样盘算的:

  假定我们的这个工人——一个钳工——应当做出他在一天里所能做成的一个机器零件。假定原料——加工制成必要样式的铁和铜——值20马克。又假定蒸汽机的耗煤量,以及这蒸汽机、旋床和这个工人所使用的一切其他工具的损耗,按一天时间和按他所占的份额计算,值1 马克。一天的工资,照我们的假定是3马克。总共算起来,我们所说的这个机器零件要耗费24马克。但是资本家却打算平均从零件购买者手上取得27马克的价格,即要比他所支出费用多3马克。

  资本家装到自己腰包里去的这3马克是从哪里得来的呢?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说法,商品是平均按照它的价值出卖的,也就是按照相当于这商品中所包含的必要劳动量的价格出卖的。于是,我们所说的这个机器零件的平均价格——27马克——就和它的价值相等,即和它里面所包含的劳动量相等。但是,在这27马克当中,有21马克是在我们所说的这个钳工开始工作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价值;20马克包含在原料中,1马克包含在工作期间所燃去的煤中,或是包含在当时所使用,因而工作效能已经按这一价值额降低了的机器和工具中。剩下的6马克被加到原料的价值上去了。但是按照我们那些经济学家自己的假定,这6马克只能是从我们所说的这个工人加到原料上去的那个劳动中产生的。这样一来,他12小时的劳动创造了6马克的新价值。因此,他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就等于6马克,这样我们就会终于发现什么是“劳动的价值”了。

  “等一等”!——我们所说的这个钳工说,——“6马克吗?但是我只拿到3马克呀!我的资本家向天发誓说,我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只等于3马克,假使我向他要6马克,就要被他嗤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如果说前面在谈到劳动价值问题的时候,我们曾经陷在一个圈子里走不出去,那么现在我们又完全陷进一个不能解决的矛盾之中。我们寻找劳动的价值,而我们所找到的却多于我们所需要的。对于工人说来,12小时劳动的价值是3马克;对于资本家说来却是6马克,资本家从这6马克中拿出3马克作为工资付给工人,而其余3马克则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这样看来,劳动不是有一个价值,而是有两个价值,并且是两个极不相同的价值!

  如果我们把货币所表现的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那么这个矛盾就显得更加荒谬了。在12小时劳动时间内创造了6马克的新价值。这就是说,在6小时内创造的是3马克,即工人劳动12小时所得到的那个数目。工人劳动了12小时,而他当作等价物得到的却是6小时劳动的产品。因此,或者是劳动有两个价值,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大一倍,或者是12等于6!两种情况都是极端荒谬的。

  不管我们怎样挣扎,只要我们还是讲劳动的买卖和劳动的价值,我们就不能够摆脱这种矛盾。经济学家的情况就是这样。古典经济学的最后一个分支——李嘉图学派,多半是由于不能解决这个矛盾而遭到了破产。古典经济学走入了绝境。从这种绝境中找到出路的那个人就是卡尔•马克思。

  经济学家所看作“劳动”生产费用的,并不是劳动的生产费用,而是活的工人本身的生产费用。而这个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也不是他的劳动。马克思说:“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①因此,他最多只能出卖他自己的未来的劳动,也就是说,他只能承担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的义务。但是,这样他就不是出卖劳动(这劳动还待去完成),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计日工资下)或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在计件工资下)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出租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可是,这个劳动力是同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所以它的生产费用是和工人本身的生产费用一致的;那些被经济学家称为劳动生产费用的,恰恰就是工人的生产费用,因而也就是劳动力的生产费用。这样一来,我们就能从劳动力的生产费用进而谈到劳动力的价值,并确定为生产一定质量的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马克思在论劳动力买卖的那一节里也就是这样做的(《资本论》第1 卷第4章第3节)。

  那么,在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之后,就是说为了获得预先讲定的工资——计日工资或计件工资——而把自己的劳动力交给资本家去支配之后,情形又怎样了呢?资本家把这个工人带到自己的工场或工厂里去,在那里已经有了工作上所必需的各种东西:原料,辅助材料(煤、染料等等),工具,机器。于是工人就在这里开始工作起来。假定他一天的工资跟前面所假定的一样是3马克,——至于他是以计日工资还是计件工资获得这笔工资,那没有什么关系。这里我们还是照前面那样假定,工人在12小时内用自己的劳动在被使用的原料上追加了6马克的新价值,这个新价值是资本家在出卖成品的时候实现的。从这6马克中,他付给工人3马克,剩下的3马克则留给自己。但是,假定工人在12小时里生产6马克的价值,那么在6小时里他所创造的就是3马克的价值。这样,工人在替资本家工作了6小时之后,就已经把包含在工资中的3马克等量价值偿还给资本家了。在6小时劳动以后双方两讫,谁也不欠谁一文钱。

  “等一等!”——现在是资本家叫起来了,——“我雇工人是雇的一整天,是12小时。6小时只有半天。快去把剩下的6小时做完,只有到那时我们才算是两讫!”于是这个工人实际上只得去履行他自己“自愿”签订的合同,根据那个合同,他为了值6小时的劳动产品,应该去工作整整12小时。

  计件工资的情形也是如此。假定我们所说的这个工人在12小时内制成了12件商品。每件商品所用去的原料和机器的损耗共计2马克,而每件商品却卖2 1/2马克。这样,在上面所假设的同样条件下,资本家只付给工人每件商品25分尼。12件就是3马克;要得到这3马克,工人必须工作12小时。资本家从12件商品上得到30马克。扣除原料和机器损耗共24马克外,还剩下6马克,从这6马克中,他拿出3马克作为工资付给工人,而把其余3马克放进了自己的腰包。全部情形完全和上面一样。这里工人为自己工作6小时,即为偿还自己的工资而工作6小时(在12小时中,每小时为自己工作半小时),而为资本家工作6小时。

  那些最优秀的经济学家从“劳动”价值出发而无法解决的困难,一到我们用“劳动力”价值来作出发点,就消失不见了。在我们当代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是商品,是跟任何其他的商品一样的商品,但却是一种完全特殊的商品。这就是说,这个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的特性:它是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价值的源泉,并且——在适当使用的时候——是比自己具有的价值更多的价值的源泉。在现代生产状况下,人的劳动力不仅仅在一天里能生产超过它本身具有的和消耗的价值;而且随着每一个新的科学发现,随着每一项新的技术发明,劳动力的一天产品超出其一天费用的那个余额也在不断增长,因而工作日中工人为偿还自己一天的工资而工作的那一部分时间就在缩短;另一方面,工人不得不为资本家白白工作而不取分文报酬的那部分时间却在延长。

  这就是我们的全部当代社会的经济制度:工人阶级是生产全部价值的唯一的阶级。因为价值只是劳动的另一种表现,是我们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用以表示包含在一定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一种表现。但是,这些由工人所生产的价值不属于工人,而是属于那些占有原料、机器、工具和预付资金,因而有可能去购买工人阶级的劳动力的所有者。所以,工人阶级从他们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中只取回一部分。另一部分,即资本家阶级保留在自己手里并至多也只需和土地所有者阶级瓜分的那一部分,如我们刚才所说的那样,随着每一项新的发明和发现而日益增大,而落到工人阶级手中的那一部分(按人口计算)或者增加得很慢和很少,或者是一点也不增加,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缩减。

  但是,这些日益加速互相排挤的发明和发现,这种每天空前大量增长的人类劳动的生产率,终于造成一种定会使当代资本主义经济陷于灭亡的冲突。一方面是不可计量的财富和购买者无法对付的产品过剩,另一方面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口无产阶级化,变成雇佣工人,因而无力获得这些过剩的产品。社会分裂为人数不多的过分富有的阶级和人数众多的无产的雇佣工人阶级,这就使得这个社会被自己的富有所窒息,而同时它的极大多数成员却几乎得不到或完全得不到保障去免除极度的贫困。社会的这种状况一天比一天显得越加荒谬和越加不需要了。它应当被消除,而且能够被消除。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之下,当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也许在经过一个短暂的,有些艰苦的,但无论如何在道义上很有益的过渡时期以后,——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至于工人们正日益充满决心地争取这个新的社会制度,那在大洋两岸都将由明天的5月1日和5月3日的星期日[168]来证明。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891年4月30日于伦敦

 

载于1891年5月13日《前进报》第109号附刊和1891年在柏林出版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

 




 

 

 

雇佣劳动与资本

 

 

  我们听到了各方面的责难,说我们没有详述构成现代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物质基础的经济关系①。我们只是当这些关系在政治冲突中直接表现出来的时候,才有意地提到过这些关系。

  过去首先必须从日常历史进程中去考察阶级斗争,并根据已有的和每天新出现的历史材料来从经验上证明:当实现了二月革命[112]和三月革命[160]的工人阶级被征服的时候,它的敌人(在法国是资产阶级共和派,在整个欧洲大陆则是反对过封建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也同时被战胜了;法国“正直的共和国”的胜利,同时也就是以争取独立的英勇战争响应了二月革命的那些民族的失败;最后,随着革命工人的失败,欧洲又落到了过去那种受双重奴役即受英俄两国奴役的地位。巴黎的六月斗争[114],维也纳的陷落[169],1848年柏林11月②的悲喜剧[170],波兰、意大利和匈牙利的拚命努力,爱尔兰的严重饥荒——这些就是那些集中表现了欧洲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的主要事件。我们曾经根据这些实例证明过:任何一次革命起义,不论它的目的显得离阶级斗争有多么远,在革命的工人阶级没有获得胜利以前,都是不免要失败的;任何一种社会改革,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封建反革命没有在世界战争中用武器进行较量以前,都是要成为空想的。在我们的阐述中,也如在现实中一样,比利时瑞士都是大历史画中的悲喜剧式的、漫画式的世俗画:前者是资产阶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后者是资产阶级共和制的典型国家,两者都自以为既跟阶级斗争无关,又跟欧洲革命无关。

  现在,在我们的读者看到了1848年以波澜壮阔的政治形式展开的阶级斗争以后,我们想更切近地考察一下资产阶级的生存及其阶级统治和工人的奴役地位所依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本身,也就适当其时了。

  我们分三大部分来加以说明:(1)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工人的奴役地位,资本家的统治;(2)各个中等资产阶级和所谓的市民等级①在现存制度下必然发生的灭亡过程;(3)欧洲各国资产者阶级在商业上受世界市场霸主英国的奴役和剥削的情形

  我们力求说得尽量简单和通俗,我们就当读者连最起码的政治经济学概念也没有。我们希望工人能明白我们的解说。加之,在德国到处对一些最简单的经济关系的了解都极端无知和十分混乱,从特许的现存制度的辩护者到冒牌的社会主义者未被承认的政治天才都莫不如此,这种人在四分五裂的德国比“诸侯王爷”还多。

  我们首先来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工资?它是怎样决定的?

  假如问工人们:“你们的工资是多少?”那么一个工人回答说:“我做一天工从我的雇主那里得到一马克①”;另一个工人回答说:“我得到两马克”,等等。由于他们工作的劳动部门不同,他们每一个人因②做了一定的工作(譬如,织成一尺麻布或排好一个印张的字)而从各自的雇主那里得到的货币数量也不同。尽管他们得到的货币数量不同,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工资是资本家③为了偿付劳动一定的时间或完成一定的工作而支出的一笔货币。

  可见④,看起来好像是资本家(3)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工人是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但这只是假象。实际上,他们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的东西,是他们的劳动。资本家以一天、一星期、一个月等等为期购买这个劳动力。他在购买劳动力以后使用这个劳动力,也就是让工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劳动。⑤资本家(3)用以购买工人劳动力⑥的那个货币量,譬如说两马克,也可以买到两磅糖或一定数量的其他某种商品。他用以购买两磅糖的两马克,就是两磅糖的价格。他用以购买12小时的劳动力的使用⑦的两马克,就是12小时劳动的价格。可见,劳动力①是一种商品,是和砂糖一模一样的商品。前者是用钟点来计量的,后者是用重量来计量的。

  工人拿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①去换得资本家的商品,即换得货币,并且这种交换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的。一定量的货币交换一定量的劳动力的使用②时间。织布工人的12小时劳动交换两马克。但是,难道这两马克不是代表其他一切可以用两马克买到的商品吗?可见,实质上工人是拿他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交换各种各样的其他商品③,并且是按一定的比例交换的。资本家付给他两马克,就是为交换他的工作日而付给了他一定量的肉,一定量的衣服,一定量的劈柴,一定量的灯光,等等。可见,这两马克是表现劳动力①同其他④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即表现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商品通过货币来估价的交换价值,也就称为商品的价格。所以,工资只是人们通常称之为劳动价格的劳动力价格⑤的特种名称,是只能存在于人的血肉中的这种特殊商品价格的特种名称。

  拿任何一个工人来说,比如拿一个织布工人来说吧。资本家⑥供给他一台织布机和一些纱。织布工人动手工作,纱变成了布。资本家把布拿去,卖了比方说20马克。织布工人的工资是不是这块布中的一份20马克中的一份,他的劳动产品中的一份呢?绝对不是。因为这个织布工人是在布还没有卖出以前很久,甚至可能是在布还没有织成以前很久就得到了自己的工资的。可见,资本家支付的这笔工资并不是来自他卖布所赚的那些货币,而是来自他原来储备的货币。资产者给织布工人提供的织布机和纱不是织布工人的产品,同样,织布工人用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①交换所得的那些商品也不是他的产品。可能有这样的情形:资产者给自己的布找不到一个买主。他出卖布所赚的钱,也许甚至不能捞回他用于开销工资的款项。也有可能他出卖布所得的钱,比他付给织布工人的工资数目大得多。这一切都与织布工人毫不相干。资本家拿自己的一部分现有财产即一部分财产去购买织布工人的劳动力①,这就同他拿他的另一部分资本去购买原料(纱)和劳动工具(织布机)完全一样。购买了这些东西(其中包括生产布所必需的劳动力①)以后,资本家就用只是属于他的原料和劳动工具进行生产。当然,我们这位善良的织布工人现在也属于劳动工具之列,他也像织布机一样在产品中或在产品价格中是没有份的。

  所以,工资不是工人在他所生产的商品中占有的一份。工资是原有商品中由资本家用以购买一定量的生产性劳动力①的那一部分。

  总之,劳动力①是一种商品,是由其所有者即雇佣工人出卖给资本的一种商品。他为什么出卖它呢?为了生活。

  可是,劳动力的表现即②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工人正是把这种生命活动出卖给别人,以获得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工人的生命活动对于他不过是使他能够生存的一种手段而已。他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他甚至不认为劳动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相反,对于他来说,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劳动是已由他出卖给别人的一种商品。因此,他的活动的产物也就不是他的活动的目的。工人为自己生产的不是他织成的绸缎,不是他从金矿里开采出的黄金,也不是他盖起的高楼大厦。他为自己生产的是工资,而绸缎、黄金、高楼大厦对于他都变成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也许是变成棉布上衣,变成铜币,变成某处地窖的住所了。一个工人在一昼夜中有12小时在织布、纺纱、钻孔、研磨、建筑、挖掘、打石子、搬运重物等等,他能不能认为这12小时的织布、纺纱、钻孔、研磨、建筑、挖掘、打石子是他的生活的表现,是他的生活呢?恰恰相反,对于他来说,在这种活动停止以后,当他坐在饭桌旁,站在酒店柜台前,睡在床上的时候,生活才算开始。在他看来,12小时劳动的意义并不在于织布、纺纱、钻孔等等,而在于这是挣钱的方法,挣钱使他能吃饭、喝酒、睡觉。如果说蚕儿吐丝作茧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那么它就可算是一个真正的雇佣工人了。

  劳动力①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①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①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①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①。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相反地,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每天把自己生命中的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工人既不属于某个所有者,也不属于土地,但是他每日生命的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却属于这些时间的购买者。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只要资本家不能再从工人身上获得利益或者获得预期的利益,他就可以辞退工人。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①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②;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这个资本家阶级③中间寻找一个买者,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

  现在,在更详细地谈论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以前,我们先简短地叙述一下在决定工资时要考虑到的一些最一般的条件。

  我们已经说过,工资是一定商品,即劳动力①的价格。所以,工资同样也是由那些决定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规律决定的。

  那么,试问:商品的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

  它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决定商品价格的竞争是三方面的。

  同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卖者供应。谁以最便宜的价格出卖同一质量的商品,谁就一定会战胜其他卖者,从而保证自己有最大的销路。于是,各个卖者彼此间就进行争夺销路、争夺市场的斗争。他们每一个人都想出卖商品,都想尽量多卖,如果可能,都想由他一个人独卖,而把其余的出卖者排挤掉。因此,一个人就要比另一个人卖得便宜些。于是卖者之间就发生了竞争,这种竞争降低他们所供应的商品的价格。

  但是买者之间也有竞争,这种竞争反过来提高所供应的商品的价格。

  最后,买者和卖者之间也有竞争。前者想买得尽量便宜些,后者却想卖得尽量贵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这种竞争的结果怎样,要依上述竞争双方的情况如何来决定,就是说要看是买者阵营里的竞争激烈些呢还是卖者阵营里的竞争激烈些。产业把两支军队抛到战场上对峙,其中每一支军队内部又发生内讧。战胜敌人的是内部冲突较少的那支军队。

  假定,市场上有100包棉花,而买者们却需要1000包。在这种情形下,需求比供给大10倍,因而买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很激烈;他们中间的每一个人都竭力设法至少也要搞到1包,如果可能,就把100包全都搞到手里。这个例子并不是随意虚构的。在商业史上有过这样一些棉花歉收的时期,那时几个资本家彼此结成联盟,不只想把100包棉花都收买下来,而且想把世界上的全部存棉都收买下来。这样,在我们前述的情形下,每一个买者都力图排挤掉另一个买者,出较高的价格收买每包棉花。棉花的卖者们看见敌军队伍里发生极剧烈的内讧,并完全相信他们的100包棉花都能卖掉,因此他们就严防自己内部打起架来,以免在敌人竞相抬高价格的时候降低棉花的价格。于是卖者阵营里忽然出现了和平。他们冷静地叉着双手,像一个人似地对抗买者;只要那些最热中的买者的出价又没有非常确定的限度,那卖者的贪图也就会没有止境。

  可见,某种商品的供给低于需求,那么这种商品的卖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很弱,甚至于完全没有竞争。卖者之间的竞争在多大程度上减弱,买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在多大程度上加剧。结果便是商品价格或多或少显著地上涨。

  大家知道,较为常见的是产生相反后果的相反情形: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卖者之间拚命竞争;买者少,商品贱价抛售。

  但是,价格上涨和下跌是什么意思呢?高价和低价是什么意思呢?沙粒在显微镜下就显得高,宝塔比起山岳来就显得低了。既然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那么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让我们随便问一个资产者吧。他会像新即位的亚历山大大帝一样,马上毫不犹豫地利用乘法表来解开这个形而上学的纽结。他会对我们说,假如我生产我出卖的这个商品的费用是100马克,而我把它卖了110马克(自然是以一年为期),那么这是一种普通的、老实的、正当的利润。假如我在进行交换时得到了120或130马克,那就是高额利润了。假如我得到了整整200马克,那就会是特高的巨额利润了。对于这个资产者来说,究竟什么是衡量利润的尺度呢?这就是他的商品的生产费用。假如他拿自己的商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别种商品,其生产费用少于他的商品的生产费用,那他就算亏本了。可是假如他拿自己的商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别种商品,其生产费用大于他的商品的生产费用,那他就算赢利了。他是以生产费用作为零度,根据他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在零度上下的度数来测定他的利润的升降的。

  我们已经说过,需求和供给的关系的改变,时而引起价格的上涨,时而引起价格的下跌,时而引起高价,时而引起低价。

  假如某一种商品的价格,由于供给不足或需求剧增而大大上涨,那么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就不免要相应地下跌,因为商品的价格不过是以货币来表示的别种商品和它交换的比例。举例说,假如一码绸缎的价格从5马克上涨到6马克,那么白银的价格对于绸缎来讲就下跌了,其他一切商品也都是这样,它们的价格虽然没有改变,但比起绸缎来却是跌价了。人们在交换中必须拿出更多的商品才能得到原来那么多的绸缎。

  商品价格上涨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大量资本将涌向繁荣的产业部门中去,而这种资本流入较为有利的产业部门中去的现象,要继续到该部门的利润跌落到普通水平时为止,或者更确切些说,要继续到该部门产品的价格由于生产过剩而跌落到生产费用以下时为止。

  反之,假如某一种商品的价格跌落到它的生产费用以下,那么资本就会从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抽走。除了该工业部门已经不合时代要求,因而必然衰亡以外,该商品的生产,即该商品的供给,就要因为资本的这种外流而缩减,直到该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相适应为止,就是说,直到该商品的价格重新上涨到它的生产费用水平,或者更确切些说,直到供给低于需求,即直到商品价格又上涨到它的生产费用以上为止,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高于或低于它的生产费用

  我们看到,资本是不断地从一个产业部门向另一个产业部门流出或流入的。价格高就引起资本的过分猛烈的流入,价格低就引起资本的过分猛烈的流出。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证明:不仅供给,连需求也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可是,这样一来,我们就未免离题太远了。

  我们刚才说过,供给和需求的波动,总是会重新把商品的价格引导到生产费用的水平。固然,商品的实际价格始终不是高于生产费用,就是低于生产费用;但是,上涨和下降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把产业衰退和兴盛总合起来看,就可看出各种商品是依其生产费用而互相交换的,所以它们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

  价格由生产费用决定这一点,不应当理解成像经济学家们所理解的那种意见。经济学家们说,商品的平均价格等于生产费用;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规律。他们把价格的上涨被价格的下降所抵销,而下降则被上涨所抵销这种无政府状态的运动看作偶然现象。那么,同样也可以(另一些经济学家就正是这样做的)把价格的波动看作规律,而把价格由生产费用决定这一点看作偶然现象。可是,只有在这种波动的进程中,价格才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我们细加分析时就可以看出,这种波动起着极可怕的破坏作用,并像地震一样震撼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这种无秩序状态的总运动就是它的秩序。在这种产业无政府状态的进程中,在这种循环运动中,竞争可以说是拿一个极端去抵销另一个极端。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格是这样由它的生产费用来决定的:某些时期,某种商品的价格超过它的生产费用,另一些时期,该商品的价格却下跌到它的生产费用以下,而抵销以前超过的时期,反之亦然。当然,这不是就个别产业的产品来说的,而只是就整个产业部门来说的。所以,这同样也不是就个别产业家来说的,而只是就整个产业家阶级来说的。

  价格由生产费用决定,就等于说价格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因为构成生产费用的是:(1)原料和劳动工具的损耗部分①,即产业产品,它们的生产耗费了一定数量的工作日,因而也就是代表一定数量的劳动时间;(2)直接劳动,它也是以时间计量的。

  调节一般商品价格的那些一般的规律,当然也调节工资,即调节劳动价格

  劳动报酬忽而提高,忽而降低,是依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为转移的,依购买劳动力②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力②的工人之间的竞争情形为转移的。工资的波动一般是和商品价格的波动相适应的。可是,在这种波动的范围内,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②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那么,劳动力②的生产费用究竟是什么呢?

  这就是为了使工人保持其为工人并把他训练成为工人所需要的费用。

  因此,某一种劳动所需要的训练时间越少,工人的生产费用也就越少,他的劳动的价格即他的工资也就越低。在那些几乎不需要任何训练时间,只要有工人的肉体存在就行的产业部门里,为造成工人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几乎只归结为维持工人的可以保住其劳动能力的生存①所需要的商品。因此,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

  可是,这里还应该注意到一种情况。

  工厂主在计算自己的生产费用,并根据生产费用计算产品的价格的时候,是把劳动工具的损耗也计算在内的。譬如说,假如一台机器值1000马克,使用期限为10年,那么他每年就要往商品价格中加进100马克,以便在10年期满时有可能用新机器来更换用坏的机器。同样,简单劳动力②的生产费用中也应加入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从而使工人阶级能够繁殖后代并用新工人来代替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人。所以,工人的损耗也和机器的损耗一样,是要计算进去的。

  总之,简单劳动力②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作最低工资额。这种最低工资额,也和商品价格一般由生产费用决定一样,不是就单个人来说的,而是就整个种属来说的。单个工人、千百万工人的所得不足以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但整个工人阶级的工资在其波动范围内则是和这个最低额相等的。

  现在,我们既已讲明了调节工资以及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的最一般规律,我们就能更切近地研究我们的本题了。

 

 

  资本是由用于生产新的原料、新的劳动工具和新的生活资料的各种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组成的。①资本的所有这些组成部分都是劳动的创造物,劳动的产品,积累起来的劳动。作为进行新生产的手段的积累起来的劳动就是资本。

  经济学家们就是这样说的。

  什么是黑奴呢?黑奴就是黑种人。这个说明和前一个说明是一样的。

  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②。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③,才会有生产。

  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全部生产活动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随着新作战工具即射击火器的发明,军队的整个内部组织就必然改变了,各个人借以组成军队并能作为军队行动的那些关系就改变了,各个军队相互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构成资本的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难道不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生产出来和积累起来的吗?难道这一切不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被用来进行新生产的吗?并且,难道不正是这种一定的社会性质把那些用来进行新生产的产品变为资本的吗?

  资本不仅包括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并且还包括交换价值。资本所包括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所以,资本不仅是若干物质产品的总和,并且也是若干商品、若干交换价值、若干社会量的总和。

 

  不论我们是以棉花代替羊毛也好,是以米代替小麦也好,是以轮船代替铁路也好,只要棉花、米和轮船——资本的躯体——同原先体现资本的羊毛、小麦和铁路具有同样的交换价值即同样的价格,那么资本依然还是资本。资本的躯体可以经常改变,但不会使资本有丝毫改变。

  但是,虽然任何资本都是一些商品即交换价值的总和,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些商品即交换价值的总和都是资本。

  任何一些交换价值的总和都是一个交换价值。任何单个交换价值都是一些交换价值的总和。例如,值1000马克的一座房子是1000马克的交换价值。值一分尼①的一张印纸是100/100分尼的交换价值的总和。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这些产品由以交换的一定比例就是它们的交换价值,或者说用货币来表示,就是它们的价格。这些产品的数量多少丝毫不能改变它们成为商品,或者表现交换价值,或者具有一定价格的规定。一株树不论其大小如何,终究是一株树。无论我们拿铁同别的产品交换时是以罗特②为单位还是以公担为单位,这一点难道会改变铁成为商品,成为交换价值的性质吗?铁是一种商品,它依其数量多少而具有大小不同的价值,高低不同的价格。

  一些商品即一些交换价值的总和究竟是怎样成为资本的呢?

  它成为资本,是由于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即作为一种属于社会一部分的力量,通过交换直接的、活的劳动力③而保存并增大自身。除劳动能力以外一无所有的阶级的存在是资本的必要前提。

  只是由于积累起来的、过去的、对象化的劳动支配直接的、活的劳动,积累起来的劳动才变为资本。

  资本的实质并不在于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替活劳动充当进行新生产的手段。它的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劳动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

  资本家和雇佣工人④是怎样进行交换的呢?

  工人拿自己的劳动力①换到生活资料,而资本家拿他的生活资料换到劳动,即工人的生产活动,亦即创造力量。工人通过这种创造力量不仅能补偿工人所消费的东西,并且还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一部分现有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对工人有什么用处呢?用于直接消费。可是,如果我不利用靠这些生活资料维持我的生活的这段时间来生产新的生活资料,即在消费的同时用我的劳动创造新价值来补偿那些因消费而消失了的价值,那么,只要我消费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对我来说就会永远消失。但是,工人为了交换已经得到的生活资料,正是把这种贵重的再生产力量让给了资本。因此,工人自己失去了这种力量。

  举一个例子来说吧。有个农场主每天付给他的一个短工5银格罗申。这个短工为得到这5银格罗申,就整天在农场主的田地上干活,保证农场主能得到10银格罗申的收入。农场主不但收回了他付给短工的价值,并且还把它增加了一倍。可见,他有成效地、生产性地使用和消费了他付给短工的5银格罗申。他拿这5银格罗申买到的正是一个短工的能生产出双倍价值的农产品并把5银格罗申变成10银格罗申的劳动和力量。相反,短工则拿他的生产力(他正是把这个生产力的作用让给了农场主)换到5银格罗申,并用它们换得迟早要消费掉的生活资料。所以,这5银格罗申的消费有两种方式:对资本家来说,是有生产性的,因为这5银格罗申换来的劳动力带来了10银格罗申;对工人来说,是非生产性的,因为这5银格罗申换来的生活资料永远消失了,他只有再和农场主进行同样的交换才能重新取得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样,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相互制约;两者相互产生

  一个棉纺织厂的工人是不是只生产棉织品呢?不是,他生产资本。他生产重新供人利用去支配他的劳动并通过他的劳动创造新价值的价值。

  资本只有同劳动力①交换,只有引起雇佣劳动的产生,才能增加。雇佣工人的劳动力②只有在它增加资本,使奴役它的那种权力加强时,才能和资本交换。因此,资本的增加就是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的增加

  所以,资产者及其经济学家们断言,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千真万确呵!如果资本不雇用工人,工人就会灭亡。如果资本不剥削劳动力①,资本就会灭亡,而要剥削劳动力①,资本就得购买劳动力①。投入生产的资本即生产资本增加越快,从而产业越繁荣,资产阶级越发财,生意越兴隆,资本家需要的工人也就越多,工人出卖自己的价格也就越高。

  原来,生产资本的尽快增加竟是工人能勉强过活的必要条件。

  但是,生产资本的增加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对活劳动的权力的增加,就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力量的增加。雇佣劳动生产着对它起支配作用的他人财富,也就是说生产着同它敌对的权力——资本,而它从这种敌对权力那里取得就业手段,即取得生活资料,是以雇佣劳动又会变成资本的一部分,又会变成再一次把资本投入加速增长运动的杠杆为条件的。

  断言资本的利益和工人的利益①是一致的,事实上不过是说资本和雇佣劳动是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方面罢了。一个方面制约着另一个方面,就如同高利贷者和挥霍者相互制约一样②。

  只要雇佣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他的命运就取决于资本。这就是一再被人称道的工人和资本家利益的共同性。

 

 

  资本越增长,雇佣劳动量就越增长,雇佣工人人数就越增加,一句话,受资本支配的人数就越增多。②我们且假定有这样一种最有利的情形:随着生产资本的增加,对劳动的需求也增加了。因而劳动价格即工资也提高了。

  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

  工资的任何显著的增加是以生产资本的迅速增加为前提的。

  生产资本的迅速增加,会引起财富、奢侈、社会需要和社会享受等同样迅速的增长。所以,工人可以得到的享受纵然增长了,但是,与资本家的那些为工人所得不到的大为增加的享受相比,与一般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工人所得到的社会满足的程度反而降低了。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是相对的。

  工资一般不仅是由我能够用它交换到的商品数量来决定的。

  工资包含着各种关系。

  首先,工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①取得一定数量的货币。工资是不是单由这个货币价格来决定的呢?

  在16世纪,由于在美洲发现了更丰富和更易于开采的矿藏②,欧洲流通的黄金和白银的数量增加了。因此,黄金和白银的价值和其他各种商品比较起来就降低了。但是,工人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①所得到的银币数仍和从前一样。他们的劳动的货币价格仍然如旧,然而他们的工资毕竟是降低了,因为他们拿同样数量的银币所交换到的别种商品比以前少了。这是促进16世纪资本增长和资产阶级兴盛的原因之一。

  我们再举一个别的例子。 1847年冬,由于歉收,最必需的生活资料(面包、肉类、黄油、干酪等等)大大涨价了。假定工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①所得的货币量仍和以前一样。难道他们的工资没有降低吗?当然是降低了。他们拿同样多的货币所能换到的面包、肉类等等东西比从前少了。他们的工资降低并不是因为白银的价值减低了,而是因为生活资料的价值增高了。

  我们最后再假定,劳动的货币价格仍然未变,可是一切农产品和工业品由于使用新机器、年成好等等原因而降低了价格。这时,工人拿同样多的货币可以买到更多的各种商品。所以,他们的工资正因为工资的货币价值仍然未变而提高了。

  总之,劳动的货币价格即名义工资,是和实际工资即用工资实际交换所得的商品量并不一致的。因此,我们谈到工资的增加或降低时,不应当仅仅注意到劳动的货币价格,仅仅注意到名义工资。

  但是,无论名义工资,即工人把自己卖给资本家所得到的货币量,还是实际工资,即工人用这些货币所能买到的商品量,都不能把工资所包含的各种关系完全表示出来。

  此外,工资首先是由它和资本家的赢利即利润的关系来决定的。这就是比较工资、相对工资。

  实际工资所表示的是同其他商品的价格相比的劳动价格,反之,相对工资所表示的则是同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价格相比的直接劳动价格,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值,是资本家和工人的相互价值。

  实际工资可能仍然未变,甚至可能增加了,可是尽管如此,相对工资却可能降低了。假定说,一切生活资料跌价三分之二,而日工资只降低了三分之一,比方由3马克降低到2马克。这时,虽然工人拿这2马克可以买到比从前拿3马克买到的更多的商品,但是他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相比却降低了。资本家(比如,一个工厂主)的利润增加了1马克,换句话说,资本家拿比以前少的交换价值付给工人,而工人却必须生产出比以前多的交换价值。资本的份额与劳动的份额相比提高了②。社会财富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更不平均了。资本家用同样多的资本支配着更大的劳动量。资本家阶级支配工人阶级的权力增加了,工人的社会地位更低了,比起资本家的地位来又降低了一级。

  究竟什么是决定工资和利润在其相互关系上的降低和增加的一般规律呢?

  工资和利润是互成反比的。资本的份额①即利润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②即日工资就越降低;反之亦然。利润增加多少,工资就降低多少;而利润降低多少,则工资就增加多少。

  也许有人会驳斥说:资本家赢利可能是由于他拿自己的产品同其他资本家进行了有利的交换,可能是由于开辟了新的市场或者原有市场上的需要骤然增加等等,从而对他的商品的需求量有所增加;所以,一个资本家所得利润的增加可能是由于损害了其他资本家的利益,而与工资即劳动力③的交换价值的涨落无关;或者,资本家所得利润的增加也可能是由于改进了劳动工具,采用了利用自然力的新方法等等。

  首先必须承认,所得出的结果依然是一样的,只不过这是经过相反的途径得出的。固然,利润的增加不是由于工资的降低,但是工资的降低却是由于利润的增加。资本家用同一数量的他人的劳动④,购得了更多的交换价值,而对这个劳动却没有多付一文。这就是说,劳动所得的报酬同它使资本家得到的纯收入相比却减少了。

  此外,我们还应提醒,无论商品价格如何波动,每一种商品的平均价格,即它同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比例,总是由它的生产费用决定的。因此,资本家相互间的盈亏得失必定在整个资本家阶级范围内互相抵销。改进机器,在生产中采取利用自然力的新方法,使得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用同样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品,但决不是创造出更多的交换价值。如果我用纺纱机能够在一小时内生产出比未发明这种机器以前的产量多一倍的纱,比方从前为50磅,现在为100磅,那么我在一定时间内①用这100磅纱所交换到的商品不会比以前用50磅交换到的多些,因为纱的生产费用减少了一半,或者说,因为现在我用同样多的生产费用能够生产出比以前多一倍的产品。

  最后,不管资本家阶级即资产阶级(一个国家的也好,整个世界市场的也好)相互之间分配生产所得的纯收入的比例如何,这个纯收入的总额归根到底只是直接劳动使积累起来的劳动②在总体上增加的那个数额。所以,这个总额是按劳动使资本增加的比例,即按利润与工资相对而言增加的比例增长的。

  可见,即使我们停留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范围内,也可以知道资本的利益和雇佣劳动的利益是截然对立的

  资本的迅速增加就等于利润的迅速增加。而利润的迅速增加只有在劳动的价格③,相对工资同样迅速下降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即使实际工资同名义工资即劳动的货币价值同时增加,只要实际工资不是和利润以同一比例增加,相对工资还是可能下降。比如说,在经济兴旺的时期,工资提高5%,而利润却提高30%,那么比较工资即相对工资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了

  所以,一方面工人的收入随着资本的迅速增加也有所增加,可是另一方面横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社会鸿沟也同时扩大,而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劳动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也随着增大。

  所谓资本迅速增加对工人有好处的论点,实际上不过是说:工人把他人的财富增加得越迅速,工人得到的残羹剩饭就越多,能够获得工作和生活下去的工人就越多,依附资本的奴隶人数就增加得越多。

  这样我们就看出:

   即使最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情势,即资本的尽快增加改善了工人的物质生活,也不能消灭工人的利益和资产者的利益即资本家的利益之间的对立状态。利润和工资仍然是互成反比的。

  假如资本增加得迅速,工资是可能提高的;可是资本的利润增加得更迅速无比。工人的物质生活改善了,然而这是以他们的社会地位的降低为代价换来的。横在他们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鸿沟扩大了。

  最后:

  所谓生产资本的尽快增加是对雇佣劳动最有利的条件这种论点,实际上不过是说:工人阶级越迅速地扩大和增加与它敌对的权力,即越迅速地扩大和增加支配它的他人财富,它就被允许在越加有利的条件下重新为增加资产阶级财富、重新为增大资本的权力而工作,满足于为自己铸造金锁链,让资产阶级用来牵着它走。

 

 

  然而,是不是像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样,生产资本的增加真的和工资的提高密不可分呢?①我们不应当听信他们的话。我们甚至于不能相信他们的这种说法:似乎资本长得越肥,它的奴隶也吃得越饱。资产阶级很开明,很会打算,它没有封建主的那种以仆役队伍的奢华夸耀于人的偏见。资产阶级的生存条件迫使它锱铢必较。

  因此我们就应当更仔细地研究一个问题:

  生产资本的增长是怎样影响工资的?

  如果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资本整个说来是在不断增长,那么劳动的积累就是更多方面的了。资本①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增大。资本的增大加剧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资本规模的不断增大,为把装备着火力更猛烈的斗争武器的更强大的工人大军引向产业战场提供了手段。

  一个资本家只有在自己更便宜地出卖商品的情况下,才能把另一个资本家逐出战场,并占有他的资本。可是,要能够更便宜地出卖而又不破产,他就必须更便宜地进行生产,就是说,必须尽量提高劳动的生产力。而增加劳动的生产力的首要办法是更细地分工,更全面地应用和经常地改进机器。内部实行分工的工人大军越庞大,应用机器的规模越广大,生产费用相对地就越迅速缩减,劳动就更有效率。因此,资本家之间就发生了全面的竞争:他们竭力设法扩大分工和增加机器,并尽可能大规模地使用机器。

  可是,假如某一个资本家由于更细地分工、更多地采用新机器并改进新机器,由于更有利和更大规模地利用自然力,因而有可能用同样多的劳动或积累起来的劳动生产出比他的竞争者更多的产品(即商品),比如说,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他的竞争者只能织出半码麻布,他却能织出一码麻布,那么他会怎样办呢?

  他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市场价格出卖每半码麻布,但是这样他就不能把自己的敌人逐出战场,就不能扩大自己的销路。可是随着他的生产的扩大,他对销路的需要也增加了。固然,他所采用的这些更有效率、更加贵重的生产资料使能够廉价出卖商品,但是这种生产资料又使不得不出卖更多的商品,为自己的商品争夺更大得多的市场。因此,这个资本家出卖半码麻布的价格就要比他的竞争者便宜些。

  虽然这个资本家生产一码麻布的费用并不比他的竞争者生产半码麻布的费用多,但是他不会以他的竞争者出卖半码麻布的价格来出卖一码麻布。不然他就得不到任何额外的利润,而只是通过交换把自己的生产费用收回罢了。如果他的收入终究还是增加了,那只是因为他推动了更多的资本,而不是因为他比其他资本家更多地增殖了自己的资本。而且,只要他把他的商品价格定得比他的竞争者低百分之几,他追求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他压低价格就能把他的竞争者挤出市场,或者至少也能夺取他的竞争者的一部分销路。最后,我们再提一下,市场价格总是高于低于生产费用,这取决于该种商品是在产业的旺季出卖的还是在淡季出卖的。一个采用了生产效能更高的新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的卖价超出他的实际生产费用的百分率,是依每码麻布的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迄今的一般生产费用为转移的。

  可是,这个资本家的特权不会长久;参与竞争的其他资本家也会采用同样的机器,实行同样的分工,并以同样的或更大的规模采用这些机器和分工。这些新措施将得到广泛的推广,直到麻布价格不仅跌到原先的生产费用以下,而且跌到新的生产费用以下为止

  这样,资本家的相互关系又会像采用新生产资料以前那样了;如果说他们由于采用这种生产资料能够以同一价格提供加倍的产品,那么现在他们已不得不按低于原来的价格出卖加倍的产品了。在这种新生产费用的水平上,同样一场角逐又重新开始:分工更细了,使用的机器数量更多了,利用这种分工的范围和采用这些机器的规模更大了。而竞争又对这个结果发生反作用。

  我们看到: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变革,不断革命化的;分工如何必然要引起更进一步的分工;机器的采用如何必然要引起机器的更广泛的采用;大规模的劳动如何必然要引起更大规模的劳动。

  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一次又一次地把资产阶级的生产抛出原先的轨道,并且因为资本已经加强了劳动的生产力而迫使它继续加强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这个规律正是那个在商业的周期性波动中必然使商品价格和商品生产费用趋于一致的规律。

  不管一个资本家运用了效率多么高的生产资料,竞争总使这种生产资料普遍地被采用,而一旦竞争使这种生产资料普遍地被采用,他的资本具有更大效率的唯一后果就只能是:要保持原来的价格,他就必须提供比以前多10倍、20倍、100倍的商品。可是,因为现在他必须售出也许比以前多1000倍的商品,才能靠增加所售产品数量的办法来弥补由于售价降低所受的损失;因为他现在必须卖出更多的商品不仅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润①,并且也是为了补偿生产费用(我们已经说过,生产工具本身也日益昂贵);因为此时这种大量出卖不仅对于他而且对于他的竞争对方都成了生死问题,所以先前的斗争就会随着已经发明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而日益激烈起来。所以,分工和机器的采用又将以更大得无比的规模发展起来

  不管已被采用的生产资料的力量多么强大,竞争总是要把资本从这种力量中得到的黄金果实夺去:竞争使商品的价格降低到生产费用的水平;也就是说,越是有可能便宜地生产,即有可能用同一数量的劳动生产更多的产品,竞争就使更便宜的生产即为了同一价格总额①而提高日益增多的产品数量成为确定不移的规律。可见,资本家努力的结果,除了必须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提供更多的商品以外,换句话说,除了使他的资本的价值增殖的条件恶化以外,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此,虽然竞争经常以其生产费用的规律迫使资本家坐卧不宁,把他为对付竞争者而锻造的一切武器倒转来针对他自己,但资本家总是想方设法在竞争中取胜,孜孜不倦地采用价钱较贵但能更便宜地进行生产的新机器,实行新分工,以代替旧机器和旧分工,并且不等到竞争使这些新措施过时,就这样做了。

  现在我们如果想象一下这种狂热的激发状态同时笼罩了整个世界市场,那我们就会明白,资本的增长、积累和积聚是如何导致不断地、日新月异地、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实行分工,采用新机器,改进旧机器。

  这些同生产资本的增长分不开的情况又怎样影响工资的确定呢?

  更进一步的分工使1个工人5个、10个乃至20个人的工作,因而就使工人之间的竞争加剧5倍、10倍乃至20倍。工人中间的竞争不只表现于1个工人把自己出卖得比另1个工人贱些,而且还表现于1个工人做5个、10个乃至20个人的工作。而资本所实行的和经常扩展的分工就迫使工人进行这种竞争。

  其次,分工越细,劳动就越简单化。工人的特殊技巧失去任何价值。工人变成了一种简单的、单调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不需要投入紧张的体力或智力。他的劳动成为人人都能从事的劳动了。因此,工人受到四面八方的竞争者的排挤;我们还要提醒一下,一种工作越简单,越容易学会,为学会这种工作所需要的生产费用越少,工资也就越降低,因为工资像一切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

  总之,劳动越是不能给人以乐趣,越是令人生厌,竞争也就越激烈,工资也就越减少。工人想维持自己的工资总额,就得多劳动:多工作几小时或者在一小时内提供更多的产品。这样一来,工人为贫困所迫,就越加重分工的极危险的后果。结果就是:他工作得越多,他所得的工资就越少,而且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工作得越多,他就越是同他的工友们竞争,因而就使自己的工友们变成他自己的竞争者,这些竞争者也像他一样按同样恶劣的条件出卖自己。所以,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归根到底是自己给自己,即自己给作为工人阶级一员的自己造成竞争。

  机器也发生同样的影响,而且影响的规模更大得多,因为机器用不熟练的工人代替熟练工人,用女工代替男工,用童工代替成年工;因为在最先使用机器的地方,机器就把大批手工工人抛向街头,而在机器日益完善、改进或为生产效率更高的机器所替换的地方,机器又把一批一批的工人排挤出去。我们在前面大略地描述了资本家相互间的产业战争。这种战争有一个特点,就是制胜的办法与其说是增加劳动大军,不如说是减少劳动大军。统帅们即资本家们相互竞赛,看谁能解雇更多的产业士兵

  不错,经济学家们告诉我们说,因采用机器而成为多余的工人可以在新的劳动部门里找到工作。

 

  他们不敢干脆地肯定说,在新的劳动部门中找到栖身之所的就是那些被解雇的工人。事实最无情地粉碎了这种谎言。其实,他们不过是肯定说,在工人阶级的其他组成部分面前,譬如说,在一部分已准备进入那种衰亡的产业部门的青年工人面前,出现了新的就业门路。这对于不幸的工人当然是一个很大的安慰。资本家老爷们是不会缺少可供剥削的新鲜血肉的,他们让死人们去埋葬自己的尸体。这与其说是资产者对工人的安慰,不如说是资产者对自己的安慰。如果机器消灭了整个雇佣工人阶级,那么这对资本来说将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因为资本没有雇佣劳动就不成其为资本了!

  就假定那些直接被机器从工作岗位排挤出去的工人以及原来期待着这一工作的那一部分青年工人都能找到新工作。是否可以相信新工作的报酬会和已失去的工作的报酬同样高呢?要是这样,那就是违反了一切经济规律。我们说过,现代产业经常是用更简单的和更低级的工作来代替复杂和较高级的工作的。

  那么,被机器从一个产业部门排挤出去的一大批工人如果不甘愿领取更低更坏的报酬,又怎能在别的部门找到栖身之所呢?

  有人说制造机器本身的工人是一种例外。他们说,既然产业需要并使用更多的机器,机器的数量就必然增加,因而机器生产、从事机器生产的工人也必然增加;而这个产业部门所使用的工人是熟练工人,甚至是受过教育的工人。

 

  从1840年起,这种原先也只有一半正确的论点已经毫无正确的影子了,因为机器制造也完全和棉纱生产一样,日益多方面地采用机器,而在机器制造厂就业的工人,比起极完善的机器来,只能起着极不完善的机器的作用。

  可是,在一个男工被机器排挤出去以后,工厂方面也许会雇用三个童工和一个女工!难道先前一个男工的工资不是应该足够养活三个孩子和一个妻子吗?难道先前最低工资额不是应该足够维持工人生活和繁殖工人后代吗?资产者爱说的这些话在这里究竟证明了什么呢?只证明了一点:现在要得到维持一个工人家庭生活的工资,就得消耗比以前多三倍的工人生命。

  总括起来说:生产资本越增加,分工和采用机器的范围就越扩大。分工和采用机器的范围越扩大,工人之间的竞争就越剧烈,他们的工资就越减少

  加之,工人阶级还从较高的社会阶层中得到补充;降落到无产阶级队伍里来的有大批小产业家和小食利者,他们除了赶快跟工人一起伸手乞求工作,毫无别的办法。这样,伸出来乞求工作的手像森林似地越来越稠密,而这些手本身则越来越消瘦。

  不言而喻,小产业家在这种斗争①中是不可能支持下去的:这种斗争的首要条件之一就是生产的规模经常扩大,也就是说要做大产业家而决不能做一个小产业家。

  当然,还有一点也是用不着进一步说明的:资本的总量和数目越增加,资本越增长,资本的利息也就越减少;因此,小食利者就不可能再依靠租金来维持生活,必须投身于产业,即扩大小产业家的队伍,从而增加无产阶级的候补人数。

  最后,上述发展进程越迫使资本家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利用既有的巨大的生产资料,并为此而动用一切信贷机构,产业“地震”①也就越来越频繁,在每次地震中,商业界只是由于埋葬一部分财富、产品以至生产力才维持下去,——也就是说,危机也就越来越频繁了。这种危机之所以越来越频繁和剧烈,就是因为随着产品总量的增加,亦即随着对扩大市场的需要的增长,世界市场变得日益狭窄了,剩下可供榨取的新市场②日益减少了,因为先前发生的每一次危机都把一些迄今未被占领的市场或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被商业榨取过的市场卷入了世界贸易。但是,资本不仅在活着的时候要依靠劳动。这位尊贵而又野蛮的主人也要把他的奴隶们的尸体,即在危机中丧生的大批工人陪葬,同自己一起葬入坟墓。由此可见:如果说资本增长得迅速,那么工人之间的竞争就增长得更迅速无比,就是说,资本增长得越迅速,工人阶级的就业手段即生活资料就相对地缩减得越厉害;虽然如此,资本的迅速增长对雇佣劳动却是最有利的条件③。

 

根据1847年12月下半月所作的讲演写成

载于1849年4月5—8和11日《新莱茵报》第264—267和269号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73—50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1月6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按照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1个月的“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聚焦网络戾气容易滋生的重点环节版块,从严打击恶意攻击谩骂、挑起群体对立、宣泄极端情绪等突出问题,坚决惩治一批违规账号、群组和网站平台,有力遏制网络戾气传播扩散。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深入查找问题漏洞,健全防范治理网络戾气的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二、集中整治7类突出问题

专项行动围绕社交、短视频、直播等重点平台类型,坚决打击以下7方面问题:

1.“网络厕所”“开盒挂人”行为。创建专门的BOT账号、贴吧、话题、群组等,通过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接收并发布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嘲讽讥笑、恶意评价、诅咒谩骂信息。以揭露、批评等名义恶意“开盒”“挂人”,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照片、社交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煽动网民攻击谩骂。

2.借社会热点事件恶意诋毁、造谣攻击。对突发案事件相关当事人进行造谣污蔑,或者剪辑加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图片、视频,诱导网民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质疑。利用热点事件当事人形象,制作发布表情包,使用AI软件合成低俗色情、血腥恐怖等虚假图片或视频,进行造谣攻击、恶搞诋毁。

3.污名化特定群体、煽动地域对立。将个别恶性社会事件、负面人物与性别、职业、地域等特征相关联,对特定群体污名化、打负面标签,发布性别对立、阶层对立、地域歧视言论,进行泛化攻击,激化社会矛盾。

4.斗狠PK等低俗不良直播行为。网络主播利用逞勇斗狠、PK饮酒、谩骂吐脏等行为,涨粉引流。在他人直播过程中,利用弹幕、连麦等功能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怂恿鼓动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编造打架约架等暴力冲突剧本,吸引网民围观,扰乱公共秩序。

5.有组织地恶意辱骂举报他人。以“帮忙做事”“解忧解气”等名义,提供有偿代骂服务,对特定账号进行留言辱骂、私信攻击。组织粉丝群体使用平台“举报”“反黑”等功能,恶意批量举报他人。发布娱乐、体育、电竞等领域拉踩引战、恶意炒作言论,诱导粉丝互撕谩骂、刷量控评。

6.编造网络黑话、恶意造梗。通过拼音、谐音、指代词等方式,恶意编造低俗烂梗、不良流行语,污染网络风气。使用污言秽语、粗口脏话,故意挑起矛盾、制造对立冲突。

7.煽动网上极端情绪。编造耸人听闻的帖文标题,发布无中生有、毫无底线的“泄愤帖”。恶意夸大师生矛盾,渲染家长“压迫”“压榨”孩子,挑起关系对立,对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导向。刻意渲染消极负面、焦虑怨愤情绪,散布仇视对立言论。

三、依法严惩违规账号、群组和平台

专项行动期间要坚持重拳出击,集中关闭一批严重违规、影响恶劣的账号群组,坚决取缔一批戾气聚集、问题突出的功能版块,从严查处一批履责不力、顶风作案的网站平台,形成有力震慑。

1.从严查处违规账号、群组、贴吧。深入排查高风险账号、群组,坚决取缔以“网络厕所”“开盒挂人”“拉踩引战”等为主题的账号、群组,严肃查处组织斗狠PK、直播约架的主播账号,从严惩治发布“标题党”内容故意煽动网络戾气的“自媒体”账号,集中关闭一批以侮辱性词汇命名、网络戾气扎堆的圈子、超话、贴吧,下架关闭提供有偿代骂等服务的商家店铺。

2.从严查处违规功能设置。强化直播弹幕、连麦、PK等重点功能管理,坚决清理处置网络戾气内容。集中取消一批批量组织恶意举报的功能应用。禁止通过“相关推荐”“TA关注”“可能感兴趣的人”等功能向用户推送“网络厕所”类账号。加强对表情包、P图拼图、视频剪辑、AI合成等功能的审核管理,清理下架含有恶搞攻击、挑起对立等内容的表情包、图片和视频。

3.从严查处违规平台环节。督促网站平台加强榜单、话题、推荐、评论、私信等环节管理,严禁在榜单、推荐等位置推送煽动、宣扬网络戾气的内容,通过设置“私信折叠”“消息盒子”等减少陌生人私信骚扰。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APP、小程序,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罚款、暂停相关功能、关停下架等处置处罚措施。

四、细化工作要求

1.抓好部署推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狠抓任务部署落实,视情组织对网站平台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督促做好整改落实。

2.压实平台责任。指导属地网站平台全面排查问题漏洞,聚焦重点环节、版块和功能,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内容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强化宣传曝光。公布专项行动启动、阶段性进展,重点平台每周公布典型案例。加强教育引导,鼓励网民积极参与举报投诉,共同抵制网络戾气。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3年11月10日

 

 

 

 

 

韩俊在安徽师范大学调研时强调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11月10日,省委书记韩俊在安徽师范大学调研高等教育工作。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教育强省。省领导张韵声、任清华参加。

安徽师范大学是省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安徽省特色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韩俊走进学校校史馆,听取办学历程、基础教育、学科振兴等情况介绍,充分肯定学校的办学成就,强调要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秉承“厚德、重教、博学、笃行”的校训,弘扬优良传统,坚守师范底色,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努力培养更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加快建设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

随后,韩俊来到历史学院,察看研究成果展示,了解徽学研究的进展情况。他说,徽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做好徽文化的阐释、挖掘、普及工作意义重大。勉励专家学者深耕专业领域,创新开展跨学科研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示徽文化,推动安徽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在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韩俊走进李亚栋院士率队组建的单原子-团簇-纳米中心,与科研人员亲切交流,深入了解研发创新情况,要求学院紧盯科技和产业前沿,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围绕氢能、新能源汽车、先进光伏、新型显示等产业,强化与科研院所、头部企业合作攻关,推动更多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调研中,韩俊强调,建设教育强省,龙头是高等教育。要把高等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实施“双一流”培育计划,加快我省特色高水平大学、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双特色”建设,切实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要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突出市场导向、需求导向,动态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教育链与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更好助力“三地一区”和“七个强省”建设。要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以教育之强夯实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之基。

来源: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

 

 

 

 

 

韩俊在全省扎实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大会上强调 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 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王清宪主持 程丽华出席

 

11月15日上午,省委、省政府在合肥召开全省扎实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大会。省委书记韩俊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着力打造思想引领力强、舆论影响力强、文化感召力强、创作生产力强、文化供给力强、综合竞争力强的文化强省,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程丽华,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上,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舜解读了《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指导意见》,合肥市、蚌埠市、安庆市、宣城市、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新华发行集团作了交流发言。

  韩俊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文化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文化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原则、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文化思想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韩俊强调,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是安徽的突出优势。安徽文化起源早、绵延不绝,标注了安徽在中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中的独特地位,安徽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安徽文化多元化、开放包容,淮河文化、皖江文化、徽州文化等共同构铸了彰显徽风皖韵的地域文化,使安徽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的博物馆。安徽文化重思变、富于创新,在漫长的文化演进中,江淮大地上一个个创新之举,立时代潮头、引风气之先,安徽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文明重要传承复兴地。安徽文化叫得响、各领风骚,道家学说、建安文学、程朱理学、徽学、桐城文派在这里孕育发展,安徽为不同时期中华文明轮番演绎提供了重要舞台。安徽文化名人多、人杰地灵,学风昌盛、耕读传家、以商养文、以文传世、名人辈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都产生过领军人物。安徽文化基因红、代代相传,锻造形成了老区精神、大别山精神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韩俊指出,当前,安徽正处于厚积薄发、动能强劲、大有可为的上升期、关键期。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文化既是重要内容、重要标志,也是重要支撑、重要力量。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努力将我省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要坚持以文铸魂,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理论学习更系统更深入,研究阐释更加体系化学理化,宣传普及更有说服力感染力,扎实做好理论武装的大文章。要坚持以文传声,牢牢把握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这个中心环节,唱响团结奋斗的主旋律,打好舆论引导的主动仗,建强融合发展的主力军,扎实做好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的大文章。要坚持以文化人,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深化向上向善的道德风尚建设,推动全域全民精神文明创建,在立精神支柱、树价值标杆、育时代新人上持续用力,扎实做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文章。要坚持以文立信,系统科学保护好古城、遗址、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传统建筑等文物和文化遗产,深入挖掘传承好安徽文化的价值内涵,创新手段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发展文旅产业,扎实做好安徽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大文章。要坚持以文兴业,繁荣文艺创作要突出成高原、起高峰,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要突出标准化、均等化,壮大文化产业要突出全链条、强龙头,更好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扎实做好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大文章。要坚持以文互鉴,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家大外宣战略,推出更多符合国外受众喜好、社交平台特点的原创产品,打造全媒体外宣传播矩阵,扎实做好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大文章。

  韩俊强调,历史悠久绵长、文化底蕴深厚是安徽最宝贵的财富,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是一份沉甸甸的历史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党政一把手要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宣传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做好保障。要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文艺院团改革,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健全文化要素市场运行机制。要建强人才队伍,大力实施“江淮文化名家”引育工程,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人才队伍机制,营造尊才爱才的浓厚氛围,推动文化强省建设不断迈出坚实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安徽更大贡献。

  王清宪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强化使命担当,全面抓好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要聚焦文化强省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项形成落地落实的“时间表”“施工图”“责任书”,凝练一批重要抓手、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要强化政策集成创新,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广泛汇聚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强省建设,不断开创安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在肥有关中央驻皖单位和新闻媒体、在肥高校和省属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省委宣传部部务会成员在主会场参会。各省辖市、县(市、区)设分会场。

来源: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

 

 

 

 

 

韩俊在“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动员部署会上强调 推动人才兴皖工程落地见效 加快建设英才荟萃的人才强省 王清宪主持

 

11月23日上午,“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动员部署会在合肥召开。省委书记、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俊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才兴皖工程落地见效,加快建设英才荟萃的人才强省。

  省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王清宪主持会议。省领导虞爱华、张红文、陶明伦、张曙光、任清华、孙云飞、张祥安,中国科大党委书记舒歌群出席会议。会上,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丁向群解读了《“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总体方案》,副省长孙勇发布了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目录,播放了“安徽人才发展生态”推介专题片,合肥市、滁州市、蚌埠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作了交流发言。

  韩俊在讲话中指出,人才是基础性、决定性、战略性资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将其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特别是今年以来谋划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召开全省人才工作大会,出台4.0版人才政策,谋划全面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建设和力量配备,构建“1+16”落实体系,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全力打造人才强省。开展“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旨在进一步树牢大抓人才的鲜明导向、搭建引才聚才的工作平台、形成顶格推进的有效机制,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像抓招商引资一样抓人才引进,像抓项目建设一样抓人才培育,大力营造真心爱才、诚心引才、倾心聚才、暖心留才的一流人才生态,形成天下人才汇聚江淮的生动局面,为安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韩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系列活动不断走深走实。要主动“请进来”,充分发挥大学大所大企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作用,办好品牌赛会活动,建立“双招双引”同谋划同推进机制,持续推动皖才回归,吸引更多人才到安徽施展才华。要带着需求、带着政策、带着诚意“走出去”,聚焦科技创新和十大新兴产业,定期发布需求清单,分门别类梳理政策清单,线上线下开展宣传推介,拿出优质岗位、优厚待遇、优越条件,靶向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要全力“留下来”,坚持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坚持“为我所有”和“为我所用”有机统一,扎实做好平台对接、资源匹配、服务保障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皖高校毕业生留皖率,千方百计防止人才流失,厚植人才扎根安徽的丰沃土壤。要充分“用起来”,着力完善以信任为基础的使用机制、全周期跟踪的培养机制、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激励机制,让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让人才价值在安徽得到全面彰显。

  韩俊指出,“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是一次人才工作的“百团大战”。要压紧压实责任,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地“一把手”要亲自研究推动,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牵头组织开展好“行业人才行”有关活动。要全面对标先发地区,与时俱进优化完善我省人才政策,及时跟踪、掌握、评估政策执行情况,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设定主题、自主设计形式、精准安排内容,加强对人才活动的整合优化,努力做到“一市一策”“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要按照“集中性推进+阶段性评估+常态化开展”的思路,常态长效加以推进,努力把“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工作品牌。

  王清宪在主持会议时指出,要全面落实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兴皖工程、打造人才发展和创新高地的部署上来,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提高“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质效,聚焦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以世界眼光招引顶尖人才、紧缺人才,做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同步推进、“投资安徽行”与“人才安徽行”相互促进。要凝聚推动任务落实的整体合力,落细落实人才政策,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完善全周期人才服务体系,打造感召人才集聚的最优生态。

  根据安排,“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聚焦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依托我省区位、科技、产业、平台、人文等方面优势,围绕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面向各行业、各领域人才,常态化开展宣传推介、产才对接、“双创”赛事等交流合作活动,着力推动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人才,促进更多人才回皖来皖留皖兴皖。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在肥有关中央驻皖单位、在肥高校和省属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工作站负责同志,部分用人单位负责同志和高层次人才代表在主会场参会;各省辖市、县(市、区)设分会场。

来源: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